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649.启11:7.“他们作完见证的时候”表示在教会的末了,就是当主的神性不再被承认,由此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或教义之真理时。这从“见证”和“作完见证”的含义清楚可知:“见证”是指对主里面的神性,因而对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承认(对此,我们稍后会提到);“作完见证”是指结束;由于这结束发生在教会的末了,所以此处“作完”表示教会的末了;由于那时不再有对主里面的神性的任何承认,所以也没有任何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。
这就是“见证”的含义,这一点可从目前为止关于“两个见证人”所说的明显看出来,即:他们表示爱与仁之良善,以及教义与信仰之真理,因为这些就是那尤其为主作见证的;事实上,它们来自主,属于与人同在的主;因此,“他们的见证”表示对这些的宣讲。“见证”在此表示对主里面的神性的承认,这一点从接下来启示录中的经文明显看出来:
耶稣的见证就是预言的灵。(启示录19:10)
因为除非人发自内心承认这神性,并出于属灵的信仰相信它,否则他无法拥有接受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能力。
诚然,在教会的末了,主被宣讲,并且一种类似父之神性的神性也被归于祂;然而,几乎没有人想到祂的神性,因为他们将这神性置于祂的人身之上或之外;因此,当他们仰望祂的神性时,并不仰望主,却仰望作为另一个人的父;而事实上,被称为父的神性就在主里面,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(10:30, 38; 14:7)中所教导的。因此,人们以思想一个凡人的方式思想主,他们的信仰也从这种思维中流出,尽管他们口头上可能会说,他们相信祂的神性。若能,就让任何人检查一下,他对主的思维观念是不是这样;如果情况是这样,那么他不可能以信和爱与主结合,也不可能通过结合接受任何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。正是由于这些原因,在教会的末了,没有对主,也就是对在主里面并来自主的神性的任何承认。有人认为有一种对主之神性的承认,因为这就是教会的教义;但只要祂的神性与祂的人身分离,那么祂的神性还是没有从内在被承认,只是从外在被承认,从外在承认就是只用口而不是用心承认,或只在言语上,没有在信仰上承认。
情况就是这样,这一点可从来世的基督徒身上清楚看出来;在来世,内心的想法会显现出来。当他们被允许出于教义和他们从讲道所听到的说话时,就将一种神性归于主,并称它为他们的信仰;但当他们的内在思维或信仰被检查时,就会发现,他们对主没有其它概念,只有如同对一个没有神性的凡人的概念。人的内在思维就是他信仰的源头;由于这就是人之灵的思维和由此而来的信仰,所以很明显,在教会的末了,基督教界没有对在主里面,并来自主的神性的任何承认。换句话说,有对主之神性的外在承认,但没有内在承认;外在承认只属于属世人,而内在承认属于他的灵本身;死后,外在(承认)就沉睡了,内在属于他的灵,就是他灵的承认。由此可在某种程度上看出当如何理解接下来的话,即:那从无底坑或深渊里上来的兽要胜过并杀了两个见证人,他们的尸体要倒在叫所多玛和埃及的城的街道上,有生命的灵进入他们里面。
288.圣言经常提到“律法”;现在要说一下“律法”在严格意义上、广泛意义上和最广泛意义上分别是什么意思。从严格意义上说,律法是指十诫;从广泛意义上说,律法是指摩西给以色列人的律法,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,律法是指整部圣言。从严格意义上说,律法是指十诫,这是众所周知的。从广泛意义上说,律法是指摩西给以色列人的律例,这一点从具体的律例明显看出来,其中每条律例在出埃及记中都被称为一条“律法”;如:
这是赎愆祭的律法。(利未记7:1)
这是平安祭的律法。(利未记7:7, 11)
这是素祭的律法。(利未记6:14等)
这是燔祭、素祭、赎罪祭、赎愆祭和平安祭的律法。(利未记7:37)
这是走兽和飞鸟的律法。(利未记11:46等)
这是为生育的妇人,无论是生男生女的律法。(利未记12:7)
这是大麻风的律法。(利未记13:59; 14:2, 32, 54, 57)
这是患漏症者的律法。(利未记15:32)
这是疑恨的律法。(民数记5:29, 30)
这是拿细耳人的律法。(民数记6:13, 21)
这是洁净的律法。(民数记19:14)
关于红母牛的律法。(民数记19:2)
给王立的律法。(申命记17:15-19)
事实上,整个摩西五经都被称为律法(申命记31:9, 11, 12, 26; 同样在新约,如路加福音2:22; 24:44; 约翰福音1:45; 7:22, 23; 8:5; 以及其它地方)。保罗所说的律法行为是指这些律例,在那里,他说:
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律法的行为。(罗马书3:28)
这一点从接下来的话很明显地看出来,如他对彼得所说的话,他责备彼得犹太化(加拉太书3:11-19),当时他在一节经文中三次说,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(加拉太书2:14, 16)。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,律法是指整部圣言,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:
耶稣说,你们的律法上岂不是写着,你们是神吗?(约翰福音10:34)
这话写在诗篇(82:6)中。约翰福音:
众人回答说,我们从律法上听说,基督是永存的。(约翰福音12:34)
这话写在诗篇(89:29; 110:4)和但以理书(7:14)中。约翰福音:
这要应验写在他们律法上的圣言,他们无故地恨我。(约翰福音15:25)
这话写在诗篇(35:19)中。约翰福音:
法利赛人说,难道官长中有信祂的吗?至于这不懂律法的群众。(约翰福音7:48-49)
路加福音:
天地过去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。(路加福音16:17)
在这些经文中,“律法”是指整部圣经;像这样的经文在诗篇中有上千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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